武漢市第一商業學校
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2013年3月20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促進學生德、智、體、能全面發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來源
(一) 按規定比例從學費收入中提取的獎學基金;
(二) 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獎學基金。
第三條 獎學金種類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 單項獎學金;
(三)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獎學金。
第四條 獎學金評定范圍
凡取得我校學籍并已按時注冊繳費的在讀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生均可參
加獎學金的評定。
第二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五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等級、獎勵標準:
特等獎學金 300元/人;
一等獎學金 150元/人;
二等獎學金 120元/人;
三等獎學金 80元/人。
第六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參評者的基本條件:
(一) 政治素質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
國家法律 和法規,政治上積極要求上進;
(二)思想品德優。思想健康,品行端正,舉止文明,誠實守信,講究
公德,自覺遵守中專學生守則、行為規范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習成績優。熱愛所學專業,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成績優
秀、各項單科成績(含考查課)不低于80分;
(四)綜合表現好。在同學中能起模范帶頭作用,關心集體,樂于助人
團結同學,尊敬師長,積極參加學校、專業、班級開展的各項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綜合表現受到師生的好評。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習慣,無不良嗜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
課間操、眼保健操無缺勤現象。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
第七條 特等獎學金獲得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第六條的基本條件;
(二)各項學習成績平均達到95分以上(含95分),單科成績不低于
90分,體育成績80分以上(含80分);
(三) 通過計算機等級考試、普通話二級乙考試,書法成績合格;
(四)本學年獲得過學習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團干)、優秀學生干部、學雷鋒標兵、見義勇為好青年等任意一項獎勵。
第八條 一等獎學金獲得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第六條的基本條件;
(二)各科學習成績平均達到90分以上(含90分),體育課成績80分
以上(含80分);
(三)符合第七條第(三)、(四)款要求。
第九條 二等獎學金獲得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第六條的基本條件;
(二) 各科學習成績平均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
第十條 三等獎學金獲得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備第六條的基本條件;
(二)各科學習成績平均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獎學金評定資格:
(一) 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從學校教育管理,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過通報批評或校黨團組
織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
(三)一學期遲到三次及以上,或病假三天及以上,或事假兩天及以上,
或曠課一節及以上者。
(四)住讀學生違反學校住宿管理制度,有夜不歸宿行為或其他違紀行為
受到公示批評者。
第十二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程序與組織領導
(一) 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采取綜合測評辦法進行。
(二)獎學金評選以專業教研室為單位進行,各專業教研室應成立獎學金
評定小組。教研室獎學金評定小組應根據本辦法對符合獎學金條件的學生進行綜
合測評,提出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人員名單。
(三)專業教研室對獎學金名單審查后報學生管理中心復核,學生管理中
心復核后上報學校批準。
第十三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發放
學校財務中心根據學校批準的結果,以專業教研室為單位核發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十四條 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學校將追回已發放的獎學金。
第三章 單項獎學金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德、智、體、能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學習成績有顯著進步的,可獲得單項獎學金。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由學校一次性發放單項獎學金。
(一) 在校園文化、文明班級建設中有突出表現者;
(二) 在市級以上(含市級)文娛活動和技能競賽中,獲個人前三名者;
(三)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大中專學生運動會上獲得個人名次或打破學
校運動會記錄者;
(四)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者;
(五)后進變先進表現突出者;
(六)學校認為有必要進行獎勵的其他學生。
第十七條 原則上每班每學期可申報二名學生參評單項獎學金。單項獎學
金獎勵標準根據事跡情況確定,一般為人民幣30~100元。事跡特別突出者由學
校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 單項獎學金的評定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在同一學期獲得優秀獎學金的同學不能同時給予單項獎學金。
第四章 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獎學金
第二十條 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獎學金與優秀學生獎學金可以兼評,同時符合多項獎勵的,就高領取其中一項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獎學金評定辦法,將根據設獎單位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