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第一商業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2013年3月20日(修訂)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培養合格的中職畢業生,根據市教育局頒發的《武漢市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和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規定經本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持有效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但不能超過開學后兩周。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經政治、文化、健康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的或發現有徇私舞弊的,經調查屬實,報請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和湖北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其學籍,退回原單位、原地區。
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在短期內可以治愈的,由學校批準,回家或回原單位,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療養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為職工的按原單位職工有關規定執行)。下學年開學前經縣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已痊愈的,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仍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請人學者,即取消人學資格。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按學校規定手續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四條 本校在籍學生必須認真學習政治,文化、職業知識,掌握相應技能,具備相應能力,積極鍛煉身體,樹立從事現代服務業的思想,成為國家建設的有用人才。
學校對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要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要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課堂學習和職場實踐中的表現進行考察評定。
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評定學業成績,作為學生是否升級、畢業的依據。
第五條 本校在籍學生的成績考核區分為兩大類型,即知識考核與技能考核。
知識考核采取考試和考查兩種方法進行??荚嚳煞譃閱卧荚?、期未考試、畢業考試三個層次。每學期考試課(含畢業考試課)、考查課要在教學實施計劃中注明。期末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單元考試、考查由任課教師隨堂進行。
每學期考試課程(含畢業考試課,不含體育課)一般不超過四門,其他課程可安排為考查課。體育課每學期均為考試課。
單元考試在學期中途校歷規定的時間內隨堂進行,考核某一階段或某一專項學習內容。期末考試在學期結束前集中進行,考核全學期學習內容,時間為100分鐘;畢業考試在相應課程結束后進行,考核課程全部內容,時間為120分鐘。(有特殊要求的課程可以例外)。
單元考試、期末考試和考查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既可以閉卷也可以開卷,還可以口試,或者是在規定考試時間內完成某項操作或任務。
教師應在平時教學中通過日常觀察,課堂提問、作業、職場實踐、實際操作和測驗采集學生學習信息,以此綜合評定學生學業成績。
所有考試和考查的成績評定均采用100分制。
技能考核即實踐技能考核的方法,根據課程的特點,以實踐操作考核為主,也可輔以筆試或口試。
獨立開設的以操練為主的課程(例如珠算、書法、點鈔、英語聽說訓練、加工技術等)可結合課程特點,采取“通級”、“定段位”、“等級鑒定”等考核方法,計算成績。
核心課程的技能考核成績要單獨評定。
核心課程的技能考核成績,可以根據課程實習、課程設計、實驗報告、社會調查、操作動手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定。
核心課程的技能考核成績可以平時分散逐項考核,待課程結束后綜合評定成績,也采用100分制,集中考核。
實訓實習成績,由實訓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共同協商,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評定,并須附有實訓實習評語。
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畢業作業或頂崗實踐屬知識與技能綜合考核,其成績由指導教師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評定,并須附有評語。
學校不再安排畢業論文評審。
第六條 補考的有關規定。
學期補考??荚囌n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者,在下一學期由教學管理中心規定時間統一安排補考;畢業考試課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參加學期補考,只參加畢業補考;考查課成績不及格者,在下一學期前四周內,由任課教師分散安排補考??疾檎n補考,可采用口試、檢查學生假期中補做的作業、學習筆記等方式進行。
畢業補考。學生畢業前尚有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在最后一個學期安排一次畢業補考。畢業補考考核該課程的全部內容。
學籍后補考。學生畢業或結業后,尚有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在一年內安排一次學籍后補考。
學生因考試作弊,學校作了“試卷作廢,成績記0分,不予補考”的處理決定者,只能參加學籍后補考。(因卷面扣分而導致不及格者除外)。
因故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經本人申請,教學管理中心批準,可以緩考。緩考與學期補考統一進行,成績作正??荚噷Υ?。
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畢業作業或頂崗實踐不及格者,原則上應參加學籍后補考,方可發放畢業證書。
經各類補考后,不論補考成績及格還是不及格,補考成績比原成績高還是低,一律用補考成績取代成績檔案中的原成績,并在分數后面用括弧注明(補考)。
第三章 成績評定
第七條 學期結束,教學管理中心印發“學生學期成績通知單”,通知學生及學生家長有關該學期開設的各門課程、學期總評成績(考試課)和考查成績,注明升留級及補考課程。
第八條 學期總評成績的計算方法:期末考試成績占30—70%,平時成績占30—70%,根據課程性質由教研室決定,但須報教學管理中心確認。平時成績由課堂提問、作業、測驗、學習表現等項目綜合評定。
學生畢業(或結業),教學管理中心印發“學生學業成績總表”通知學生及學生家長其在校學習各門課程成績,并注明準予畢業或結業。
第九條 課程成績的計算:
(1)畢業考試課程,以畢業考試成績作為課程成績。
(2)課程跨越幾個學期,既有考試,又有考查,則考試與考查按1:0.3分權,再計算平均分作為課程成績;若幾個學期全為考試或全為考查,則直接計算平均分作為課程成績。
(3)技能課,以獲得的最高“級別”或“段位”“等級”作為課程成績。
(4)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畢業作業或頂崗實踐按評定等級直接將等級列入學生學業成績總表。
(5)專業課的知識考核成績與技能考核成績按權重分配(權重系數由專業教研室根據專業特點自行規定,事先報教務處備案),再相加作為課程成績。
(6)以技能訓練為主的專業課(工藝課、維修課、單獨開設的實驗課),課程成績的計算以技能考核成績為主,知識考核成績為輔。
第四章 學籍處理
第十條 學生學完學年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學期考試、考查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在一學年里(不包括最后一學年),經補考后,學生學期考試,考查成績有8門以上(含8門)課次不及格者,應作退學處理;有7門課次不及格者,應作留級處理;有6門課次不及格者,應作跟班試讀處理;有5門以下課程不及格者,可先予升級。不及格的課程待補考后計算課程成績,若仍不及格,應參加畢業補考。
留級學生第二年仍不能升級,應作退學處理,跟班試讀學生第二年不能升級,應作留級處理。
凡需留級的學生,若本專業無后繼班級,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定,轉換到其他專業學習,學生不得自行挑選。
學生學完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及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因故未學完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而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學??深C發肄業證明,肄業生不能要求學籍后補考。
第十一條 紀律考勤。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學生要尊敬師長、尊重他人的服務,勤奮學習,熱愛勞動,團結同學,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衛生。禁止學生抽煙、酗酒、聚眾斗毆。
學生早操、上課、自習、實習、公益勞動以及規定必須參加的集體活動,均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過假期者,均以曠課論處。每缺席一天按曠課6學時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作曠課1學時。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給予批評教育。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24學時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曠課達6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72學時者,應令其退學。每學期結束時,學生的考勤情況應記入學生成績單。
第五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跟原班級繼續學習確有困難者。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三年制中專生休學以一次為限,期滿仍不能復學堅持正常學習的,應作退學處理。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戶口暫不遷出學校。
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予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若所學專業無后繼班級,學??勺们榘才呸D學其它專業。
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能堅持正常學習,才可復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某種正當理由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時,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準予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即為自動退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在停學期問,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保留學籍期間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另行報考其它學校。另謀職業者,則追繳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培訓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經校長批準,可準予退學或令其退學,發給退學證明,將其情節通知有關單位和家長,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經醫療單位診斷,確實患有精神病、癲閑、癔病、麻瘋病等者;
學生自愿要求退學,勸說無效者;
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退學的學生一般退回原單位、原地區。因病退學的學生退到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七條 獎勵,具體內容見《優秀學生、先進班集體評選辦法》。
第十八條 處分,具體內容見《違紀處理條例》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負責解釋與修訂。